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宜都市某******(以下简称某乙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4)鄂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4)鄂0581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某乙村委会补偿胡**前期投入23万元及利息,从2022年11月11日起,以23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计算利息;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乙村委会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因某乙村委会违约已提前解除,某乙村委会应补偿胡**前期投入的23万元及利息。宜都市王*畈镇等三个镇实施的耕地提质改造项*涉及案涉承包地,因某乙村委会准许某甲公司修改图纸后施工,且施工质量差,致使胡**承包的土地不再适合养殖稻虾,符合土地流转合同第七条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约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胡**可以解除合同。2022年11月11日,胡**就(旱改水)项*损害赔偿事宜信访,信访要求第二条明确为,“请村委会按合同约定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因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胡**多次信访,均明确要求,“实施旱改水项*导致稻虾养殖无法继续经营,村委会形成土地流转合同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本文书还有52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