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
1.本案二审询问及庭审中,桂林市某***********确认,仅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要求2、3具备创造性。
2.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桂林市某***********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本院向桂林市某***********发出协助调查函或开具律师调查令,以调查收集与本案关联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全部案卷材料,本院在二审庭审中已向桂林市某***********释明,其申请调取的证据所涉相关事实,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以上事实,有本案二审询问笔录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申请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应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本文书还有3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