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崔**因与被申请人乔**,原审被告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乔**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缺乏证据证明。二审法院认定夫妻离婚协议,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约定,仅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协议之外的第三人,显然二审法院以离婚协议对抗张**的退赔行为错误。(2017)最高法民申322号案例中明确离婚协议中双方对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案例库中2024-08-2-471-009号案例裁判要旨明确,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本文书还有1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