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与被申请人昆明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田**申请再审称:一、昆明市设计院昆明市某某公司出具的《关于“a1、a2两栋高层热水供应系统改为屋顶太阳能集中供热十空气源热泵集中供热系统方案”的情况说明》,以及施工单位中铁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是伪造的文件,依据《档案法》规定任何修改都应该经过档案管理部门的备案认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没有权限私自更改已经备案认定的设计,且中铁二局早在2017年就更名,依据法律规定公司更名后原公章应该销毁,不能再使用。二、a1、a2两栋《设计说明》与备案设计一样,需要安装分户式空气能热水器。申请人一审提交的《回函》明***小区共计**栋楼都没有安装分户式空气能热水器...(本文书还有11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