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密山市密山镇某某店(以下简称某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24)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1、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24)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赵**支付某某店服装款47509元;2、由某某店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判决错误一、某某店起诉赵**给付服装款140510元不能成立赵**与某某店店主系朋友关系,在某某店没有购买多达140510元的衣物,仅在2022年12月15日至2023年6月5日6个月时间内购买多达数十件衣服不符合常理,某某店所列物品清单上的衣物,赵**没有全部收到某某店举示的证据均是其自已列的单子,没有衣服的名称、品牌,也没有衣服的单价,更没有赵**签字确认双方最后结算的时间为2023年6月5日,某某店向赵**提出总金额时,赵**才发现不对,提出了要双方进行对帐一审时,赵**已明确表示没有收到了货单上的衣服,一审法院以某某店提供的货单作为依据判决赵**给付货款140510元,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证据采信错误二、某某店提供的2023年6月5日金额为47509元货单是某某店给赵**发的最终结算数据赵**认可2023年6月5日货单47509元,某某店在2023年6月5日在微信上说今天总共货款为47509元是不对的因为当...(本文书还有58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