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房*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24)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房*,被上诉人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房*上诉请求:1、撤销密山市人民法院(2024)黑0382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刘**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由刘**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房*与刘**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房*为刘**出具借条时及出具借条后,刘**并未将案涉10万元借款交付给房*,双方借贷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刘**没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驳回刘**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本文书还有3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