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孟*与朋友一同在本市城西区饮酒吃饭至12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孟*与朋友吴*步行至酒吧门外时,因吴*提出进入该酒吧内并用手指向该酒吧,坐在该酒吧内的被害人朱*误认为二人对其进行辱骂,从酒吧出来后,被告人孟*及其朋友吴*与被害人朱*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朱*让出来查看的酒吧服务员将被害人马*等人叫出酒吧,随后被害人马*、朱*、田某1、张某2等人即对被告人孟*及其朋友吴*进行殴打,被害人彭*在场劝阻,在厮打过程中,因对方人员众多,自己又被逼到角落里遭到围殴,且朋友吴*已经被对方人员打倒在地,被告人孟*害怕吃亏,随即从自己的上衣左边兜内掏出携带的折叠刀对被害人一方人员进行捅刺,导致被害人张某2、朱*、马*、田某1、彭*被捅伤。被告人孟*在捅刺被害人过程中不断朝北后退,当其退至该酒吧北侧一个角落时,现场围观群众持木棒类物品将其手中刀具打落在地,并将其摁倒在地,不久后,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五四大街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出警至案发现场将被告人孟*抓获。被害人张某2、朱*、马*、田某1、彭*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被害人张某2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彭*达成协议,被告人孟*亲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彭*90000元(已给付),加此前已赔付的7000元,共计赔偿97000元,被害人彭*出具了对被告人孟*的谅解书。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某2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躯干穿透创,回肠、结肠破裂,继发感染性休克而死亡。
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马*的小肠破裂、腹腔积血属于重伤二级,腹部开放性损伤属于轻伤二级。田某1的面部裂伤属于轻伤一级;腹壁贯通伤属于轻伤二级;颈部裂伤属于轻微伤。彭*的肝脏刀刺贯通伤、腹腔大量积血、失血性休克属于重伤二级,腹部贯通伤属于轻伤二级,左踝部皮肤裂伤属于轻微伤。朱*的腹部刀刺伤...(本文书还有7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