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络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网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为“美团外卖”提供配送服务的企业,原告为所雇佣的骑手李**在被告处投保了中小微企业“金福保”组合保险框架保险,其包括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21年9月27日零时起至2021年9月28日二时止,雇主责任保险额为100万元,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2021年9月27日20时40分许,原告所雇佣的骑手李**在为“美团外卖”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邯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受到事故伤害,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经邯郸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11个月。李**因本次事故产生工伤损失经劳动仲裁及人民法院裁决,最终由(2024)冀04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赔偿李**工伤损失合计249162元,后原告与李**达成和解,同意我公司支付其赔偿款200000元整,原告已经支付完毕。因原告已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先行赔付义务,被告应当根据原告承担的雇主责任赔付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本文书还有6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