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4)豫15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被上诉人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认为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4)豫152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致判决错误,请求将该案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支付被上诉人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符合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任何规定,上诉人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判决双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更无任何依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约定:“工作时间与地点……2、甲方(原告)根据业务与经营需要,可以调整乙方(被告)的工作岗位,乙方对甲方的调整应当服从”上诉人制定并作为劳动合同的《员工手册》亦有相应规定上诉人作为提供物业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有权利根据工作与业务对员工工作进行调整的权利2024年9月7日,上诉人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被上诉人工作岗位时,部门负责人约谈被上诉人要求调整工作岗位,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整岗位,如调整就...(本文书还有51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