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浦北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冯*、第三人广西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2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北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第三人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冯*于2014年11月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二、判令被告冯*自《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备案登记的注销手续,办理注销手续的费用由被告冯*承担;三、判令解除原被告与第三人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由原告代被告偿还第三人剩余的全部银行按揭款;四、判令被告冯**第三人浦北县某合作联社营业部自《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于商品房预售、销售)》和《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本文书还有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