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韦**因与被上诉人李*、韦**、原审第三人广西某公司、广西田东县某公司(以下简称苏*乙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2024)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2025年3月25日到庭进行调查、询问和调解。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黄*,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原审第三人苏*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韦**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全部内容,并改判上诉人不需向两被上诉人承担任何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案涉工程未验收结算,案涉工程量未确定,是否存在可分配利润无从得知,合伙利润分配条件未成就。上诉人在2021年9月20日通过微信向被上诉人韦**发送的《苏*乙工程完工结算单(第2次)》载明的**号楼工程量为7100㎡,据此工程量计算的总工程款为3543457元。但该工程量为上诉人自行测量的工程量,第三人苏*乙公司对该工程量亦不予认可。后苏*乙公司测量**号楼工程量为6680㎡,据此口腔医院应付工程款仅为3362857元,而一审法院现认定苏*乙公司已付总工程款为3483152元,若案涉量**号楼工程量为6680㎡,则苏*乙便已超付工程款。...(本文书还有53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