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起,邹**先后通过微信联系我,某某公司需要资金周*,给员工发工资,也发了营业执照给我看,也打了电话确认为本人,先后累计借款3.5276万元,在支付宝借呗需要还款是联系不上邹**,直至今日联系不上,所有金额都未还。
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2.支付宝回单5张;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6张;4.借款明细1张。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举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以需要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10000元、4000元、8000元、6000元【该笔借款系原告从“借呗”当中借出,再出借给被告】和7000元,合计40000元。被告在此期间向原告偿还了5000元,剩余的3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无果,故导致本诉。
在庭审中,原...(本文书还有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