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肖**偿还原告保险代位赔偿款33,42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当庭放弃该利息请求);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0日14时10分许,位于岭东区立新村周围荒地发生火灾,火灾烧毁了王*华、刘**、高**、徐**四户居民的房屋及物品,造成家庭财产损失。经双鸭山市岭东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被告肖**进行烧荒时,点燃残余秸秆及杂草引燃旁边地沟内的杂草,火势自西南向东北方蔓延发生火灾,导致多户居民房屋以及柴草烧毁。火灾发生后某淑华、刘**、高**、徐**向被告肖**索赔财产损失,肖**未予赔偿。因该四户居民在原告处投保了“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据此,被保险人王*华、刘**、高**、徐**向我公司申请代位赔偿,并签署了索赔权益转让书,原告向四户居民赔偿了33,428元。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本文书还有53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