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文书,于2024年11月1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立即归还原告某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5322.99元,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8075.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2月1日止,此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律师代理费2500元,合计15898.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7日,被告向某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办理了借记卡激活,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服务业务,卡号为xxx,手机号为xxx。2020年3月4日,被告通过电子...(本文书还有29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