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二审被上诉人宁夏某有限公司供暖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欠缴案涉房屋的采暖费,导致申请人无法缴纳承租期的采暖费,造成冬季无法供暖,被申请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申请人应承担2021-2022年两个采暖期十个月租赁费的百分之五十为宜,申请人从租赁费中核减57802元,即申请人要承担不能供暖期间一半的租赁费没有法律依据。2.申请人身为农民花巨资将案涉房屋装修为宾馆以求获得利益...(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