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原审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买卖消防设备的法律关系以及供货事实的认定正确,对被申请人主张的违约金计算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从双方庭审陈述及本案证据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供货申请人即时向被申请人支付货款的事实,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支付2022年7月8日、8月10日、9月20日和9月29日《销货单》上记载的货款,上述4张《销货单》上货款总金额为60862.21元,与申...(本文书还有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