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原审被告陈**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某丙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2.判令一、二审、再审阶段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某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判决对本案案由及合同性质认定错误,买卖合同关系和技术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存在不等于形成种植回收合同关系。某乙公司一审中当庭主张南瓜货款和种子款应当分开计算,侧面说明了某乙公司认为南瓜购销和种子的买卖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法律关系...(本文书还有1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