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余**、张**以及第三人段**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的案涉《客栈定金协议》自韩**于2023年6月1日晚向张**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是啊张某乙,不舍之心难以言表,只是每个人的命不一样,自己想走的路只能眼睁睁让它失去,只愿来年有机会再能重整雄风,向您学习致敬!”单方作为评判韩**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进而解除合同,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致使错误的理解及适用法律。双方并无于2023年6月1日约定并达成有效解除案涉《客栈定金协议》的合意,且直至2023年6月3日张**仍继续通过微信向韩**发送文字“韩*乙,沙某某你这应该是彻底放弃了吧...(本文书还有2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