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周**因与被申请人韩**、原审第三人蔡**、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周**申请再审称,(一)关于案涉《房屋买卖协议》中提到的200万元房款问题。一审中,双方均如实解释了公证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在最初版本基础上简单修改而成。这是造成房款究竟是400万元还是200万元问题的事实起点。房价约定的是400万元,最初韩*替周**还了200万元银行贷款,第三人临时动议买房,才起草了该房屋买卖协议最初版本,将未付的200万元约定成房屋总价款,约定2024年4月20日韩**再支付200万元现金,后第三人未支付该笔现金,准备用案涉房屋贷款后支付,周**才要求做公证。周**申请办理公证,核心目的是证实交易中相关款项尚未付清。如果房款200万...(本文书还有11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