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某某有限**(以下至判词前简称某某公司)、王**、孙**、阮**、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阮**、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沙县弘扬某某有限**、王**、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7169.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原告及其他工友韩**等5人在被告某某公司承包的金沙县阳光云湖、金**、冰湖湾、温泉小镇等地为业主搬运水泥砂石、垃圾清运等工作,原告严格按照被告某某公司的要求将指定的工作完成后,被告某某公司应付原告及其他工友每人的工资为17169.00元2024年7月25日,为了方便,原告及其他几名工友的工资均由韩**一人代为结算,共计85845.00元在结算当日,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出具《某某装饰公司欠款如下》的做工清单一张,并承诺2024年9月25日前向原告等人支付上述款项,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均以无经济条件支付为由拒绝支付经查,某某公司的认缴出资额为1000000.00元,认缴时间截止到2023年5月25日,工商登记股东及隐名股东系被告王**、孙**、阮**、毛*,现出资期限已经届满,但被告王**、孙**、阮**、毛*并未完全...(本文书还有5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