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段**,1948年6月16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再审申请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通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南村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段**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宁01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通南村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二审法院对《裴家湖承包决议》等文件协议的认定缺乏基础的证据证明。1、《裴家湖鱼池使用权分割协议》系确认通南村村委会有权对外承包土地的依据。裴家湖鱼池曾因种种原因存在权属争议,2021年6月,经过银川市兴庆区通贵乡的多方调解后签订了《裴家湖鱼池使用权分割协议》,明确了通南村村委会对出租给段**的土地享有的权利...(本文书还有11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