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王**与被告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陈*、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4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以24.4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4.4万月利息为2分计付利息;3.被告承担本次交通费、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在2017年有煤炭生意往来,出借人分别向借款人多次转款320万元。后借款人有余款未结清,借款人齐**把手中余款用于自己经营做生意所占用,后期双方经过核算,有余款未还出借人,未还数额:大写人民币贰拾肆...(本文书还有17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