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男,1974年2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陇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罗**,男,1976年1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陇川县。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唐**、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3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1.请求撤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31民终****号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2023)云3124民初****号民事判决。2.案件受理费均由被申请人唐**承担。事实及理由:二审法院将物权、债权混为一谈,将申请人刘**与罗**之间的关系定性为借名买房,又直接确认签订借名买房合同即是已经完成了物权的确认,将房屋物权直接确定给借名人罗**,从而推论出应当将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交付给唐**。二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通过推论确定了罗**已向刘**...(本文书还有3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