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2日,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某丁公司(后更名为:“某甲公司”)与昆明某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三份,约定认购昆明市广福路中天融城的房屋三套,具体为:**幢**层**号房屋(建筑面积69.83平方米**房屋总价1557160元)**幢第**单元第1-**层**号房屋(建筑面积129.36平方米**房屋总价2884640元**幢第1-**层**号房屋(建筑面积476.34平方米**房屋总价9656800元)。2013年8月7日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某丁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昆明某某公司支付商铺定金3800000元,2013年12月16日支付商铺购房款3500000元,2014年5月20日支付商铺购房款3000000元,共计10300000元。2013年12月28日,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某丁公司与案外人云南某乙公司就上述房屋签订装修合同。2014年11月13日,祥云县国有资产经营某丁公司向云南某丙公司支付上述房屋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一审法院在执行董**与某戊公司、某丙...(本文书还有3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