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范**、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王*、被告范**、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以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王**和范**共同给付出具借款13万元,范**给付借款28万元;2.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对于11万的欠款因未约定利息,不要求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范**与王**系夫妻关系。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23日、2021年1月3日和2021年4月29日被告称在绥化市北林区搞房地产开发建设,先后向原告4次借款合计424400元,书面约定了4至5分利息,分别约定了还款期限给付本息。
王*当庭举示下列证据:证据一、范**出具的4份借据,该4份借据均是范**本人书写,其中有一张20...(本文书还有1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