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深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某深公司)诉被告荔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荔浦人社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李**、冉**、冉**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李**、冉**、冉**申请,本院依法准许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西某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荔浦人社局的副局长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第三人冉**、冉**及第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荔浦人社局于2024年7月11日作出荔浦工伤不认字〔2024〕1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2023年5月29日,广西某深公司向荔浦人社局提交关于冉某林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2024年5月13日,该局依据(2024)桂03行终****号行政判决书予以受理该局认定,冉某林实际工作时间、工资流水与劳动合同约定不符,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与相关人员所述不符,广西某深公司主张的...(本文书还有18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