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戴**因与被申请人李**,原审第三人吴**、舒**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戴**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6民终****号民事判决;2.依法再审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本案合伙事项范围应当包括地白老寨、麦*(2个项目)、地白各村组的扶贫建设项目从《腻脚彝族乡人居环境公共部分未支付、已支付部分情况统计表》上可以看出,几个项目的结算统计在一张表上,如果不是共同合伙项目,发包方不可能合并结算同时,腻脚彝族乡人民政府与李**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书》中也仅有西里古村整村推进建设项目工程,与合...(本文书还有2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