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云南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高**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市某某用社(以下简称某某用社)、云南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甲公司、高**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一审以财产损害纠纷审理本案,二审以不当得利定性并以此作为本案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剥夺了申请人的二审诉讼权利。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以共同侵权进行属严重法律适用错误。财产损害纠纷应是有形物权损害纠纷,但本案中某某用社并未举证证明其何种有形财产被某甲公司、高**损害,其实际损失是由贷款担保人某乙公司违反担保合同擅自挪用贷款造成,应以担保合同纠纷立案审理。三、本案应当由某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或委托合同违约责任。某乙公司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基于其与信用社《信贷担保合作协议》确定的担保责任,某甲公司在整个交易流程中代表某乙公司收取管理应还贷款、协助进行贷后管理,该情况某某用社自始清楚且同...(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