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黎**因与被申请人王**、第三人宋**、董**、胡**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黎**申请再审称,请求:1.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2.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请;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某某酒店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其他合伙人在签订和分红时未提出异议,已经认可被申请人的合伙身份。在《某某酒店合伙协议》签订当天,某某酒店的股东会上,再审申请人就已经将被申请人作为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的情况进行了告知。2023年7月1日的《会议纪要》第五条可以看出在7月1日股东会时,某某酒店的其他合伙人就已经知晓有新的合伙人加入,但是因为该会议是针对2023年6月经营状况的分红会议,并未在该次会议上将新人入伙作为重点,而是强调会以另外的合伙协议...(本文书还有23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