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男,1968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女,196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女,1951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
再审申请人金**因与被申请人陈**、吴**、金**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金**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云01民终****号和云南省晋宁区人民法院(2023)云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认定的合伙合同纠纷,二审判决认定的股东出资纠纷均属案由错...(本文书还有9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