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女,汉族,1980年10月**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
再审申请人曾**因与被申请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5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4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曾**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二审判决实体处理不当,法律适用错误,案涉协议是合伙意思表示的体现,不应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令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返还本金。1.本案的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名为《龙眼合作协议》的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协议中对合伙事宜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所投入的资金在协议中明确界定为合伙“入股”资金。在合作协议签署之前和之后,双方均以合伙的意愿进行了多次详细磋商、...(本文书还有13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