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交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5)豫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中交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李**、被上诉人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交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5)豫0304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中交某公司与魏*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魏*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法院对本案关键证据存在遗漏审查的情形,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误工证明中,魏*自认其“通过上海某公司劳务派遣至项目工作”,该事实已被巩义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0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所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款“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的规定,该自认内容直接对魏*与中交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予以了否定。从该自认内容能够清晰得出两点结论:其一,魏*的用人单位是上海某公司。其二,魏*是通过上海某公司派遣至中交某公司临时设置的项目部提供劳务工作。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该证据未作任何解释与回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本文书还有52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