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期间,卢*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拟证实其已返还1600元给欧*。欧*质证认为,该1600元是因其为卢*垫付交通事故费用后,卢*转回给其的款项。
欧*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卢*与欧*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证据,拟证明卢*向欧*转账返还1600元是卢*返还欧*用于为其垫付交通事故费用。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卢*应否向欧*支付欠款5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本文书还有5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