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给付王**医疗费26,24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两项合计32,944.82元;2.其他损失待鉴定后追加;3.案件受理费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负担。诉讼中,王**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赔偿医疗费26,244.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00元、营养费6000元、误工费22,500元、护理费7828.27元、残疾赔偿金70,0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241元,共计144,...(本文书还有3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