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辩称,申请人没有和被申请人说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延长了一个劳动协议,2月份申请人在永福的业务终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让被申请人签署相关文件。被申请人认为不合法,如果要去子公司应当有相关文书手续让被申请人签。关于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没有工资条,收入都是最基本的工资,补偿费用都是法定节假日300%的工资补贴,不涉及年休假,被申请人从未休过,也未得到过相应补偿,因此,涉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查查明,2024年5月28日,永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永福劳人仲字〔2024〕第106号仲裁裁决:一、由被申请人广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二、申请人李*的其它仲裁请求,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人广西某某工贸有限公司围绕其申请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送达回证及庭审笔录,拟证明本案经过永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裁...(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