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某分行)与被告张**、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某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银行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30718.10元,利息49691.36元、罚息1192.48元及复利2919.18元(暂计算至2024年5月24日,此后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复利利率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以上合计684521.12元;3.判令被告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张**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某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本文书还有21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