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毛**到庭参加了诉讼,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商砼款10586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为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主张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被告签订《预拌(商*)混凝土供需合同》,原告为被告供应商砼,被告拖欠原告商砼款105862.7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付,损害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诉,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付**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3月3...(本文书还有7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