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男,1980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某福利路**号**栋**单元**,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太平某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某广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24)桂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审理程序于202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某广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太平某广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于**向上诉人太平某广西公司支付代偿款178723.9元,改判被上诉人于**向上诉人太平某广西公司支付代偿款利息(以178723.9元为基数,自上诉人起诉之日起,按同期lpr计至清偿之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于**承担。事实和理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该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本文书还有4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