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熊**、陈**因诉共青城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一案,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4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共青城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某湖公园及周*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决定对辖区内某湖公园及其周*危旧房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一并予以公告的还包括《某湖公园及周*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熊**、陈**所属的案涉房屋在此次征收的范围内。征收实施过程中,因征收部门未能与熊**、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共青城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征收决定,对熊**、陈**的所属的案涉房屋进行征收。熊**不服该征收决定,向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本文书还有18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