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73年3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周**、刘**、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4)内2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6日立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被上诉人周**、被上诉人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希望重审。事实和理由:1.首先,王**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建设施工面积核算不符,王**与刘**的施工合同中已明确表明了工程总量,而工程总量中包含了王*前期工程的基础部分,法院认为刘**的施工范围与王*的施工范围并不重叠,与事实不符。2.刘**实际工程量与原合同工程量xxxx㎡有所减少并非是减去王...(本文书还有30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