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庭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房屋贷款等费用共计168339.6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自2023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截止2023年6月6日为28160.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5日作出(2021)青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向案外人某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支付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执行...(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