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邓*、原审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24)粤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陈*仅需归还借款本金54294.65元。陈*不服金额为4640元;2.本案二审诉讼费由邓*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未能将陈*之前向邓*所借的5万元时的砍头息中超过法律保护范围多支付的高利贷利息4640元予以抵扣,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陈*已举证证明在2023年3月15日向邓*借款5万元仅20天,当天却被收取了5000元的砍头息,该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利息4640元应当由邓*返还给陈*...(本文书还有16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