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本息共计447100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至2020年三年利息计120000元;自2020年至今3年零11个月利息暂计78300元;120000元红利未支付的违约金407天暂计48800元;共计447100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7年11月12日,被告与原告双方协商签订《桂西牛认养合同》:约定每认养一头牛10000元,原告认养20头牛总计200000元,合同期限从2017年11月12...(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