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其诉被上诉人宜春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赣09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3日,李**向宜丰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主体是谁?或《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工作通知》及其方案,其中明确了主体。”宜丰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宜府办依复〔2024〕7号),答复为:关于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主体是谁问题,依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西省干部人事专项审核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组字[2019]44号)中第四点中“6.组织认定。根据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调查核实的情况,由组织对干部信息进行集体研究认定,经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组织部部务会或单位党委(党*)会研究确认。根据认定结果,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工作专用《干部任免审批表》,档案存在涂改或材料涉嫌造假的,或者“三龄两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经过重新认定的,还须填写《干部人事档案专项审核认定表》,交干部...(本文书还有4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