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中,陆*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照片、2.微信聊天记录;3.收费申请函图片;4.微信付款码及钱包零钱;5.昵称为“芳芳”的微信用户;6.怀集县人民医院的化验单据、处方笺、预约挂号详情;7.陈*结婚证;8.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拘留通知书;以上证据拟证明陈*曾向陆*借款,2023年12月27日其让陆*到场收钱,又声称没钱归还借款要自杀;9.录音光盘,拟证明陈*称没钱偿还借款,陪同睡觉按每晚一千元结算;10.视频光盘,陈*带陆*女儿和其儿子一起出去玩。
陈*对陆*提交的证据经质证均不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
陈*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陆*、陈*、莫某三人一起约吃饭,陈*与莫某第一次见面而非情侣关系。2.录音光盘,拟证明陆*用陈*身份证开电话卡用于注册微信用户,2023...(本文书还有7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