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与被告采购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发票及抵扣记录。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庭审中,原告当庭承诺所述属实,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庭审陈述,本院予以采纳并据以认定为本案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与被告采购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增值税发票、抵扣记录相互印证,能证明被告曾*原告购买货物及尚欠货款金额的事实,结合本院在诉前调解阶段的保全措施,被告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本案案由应改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了对账单中应支付货款金额27416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27416元及自2...(本文书还有5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