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某某********、宁波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4)浙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浙江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胡**,被上诉人宁波某某********、宁波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浙江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案件诉讼费由宁波某某********、宁波某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错误分配关于争议债权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宁波某某********、宁波某某******应对其提出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文书还有3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