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与被告刘**、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王*,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欠款85万元及至2022年5月1日的利息11.9万元(5950元*20月),本金合计96.9万元;并继续按约定利率7厘支付利息直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9年,原告妻子刘*与二被告之子刘*然合伙承包了赤峰新景蔬菜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鱼塘,后刘*与刘*然协商一致退伙。原告与二被告及刘*然清算后,应退给刘*退股款85万元,由于二被告当时资金紧张不能立即给付,在清算当日即2020年9月1日给原告方**出具金额为85万元的欠据一枚,同时约定利息7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如所诉。
被告刘**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于202...(本文书还有8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