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被告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被告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两被告自2014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奖金83万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原告入职被告建设公司担任水电队长,月薪15000元。平*,被告建设公司会支付一些生活费,公司负责人葛**一直承诺待公司经营好转后兑现全额工资、奖金、补贴,但至今未兑现...(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