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二审询问中,日本某某*确认,仅在权利要求1-3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主张权利要求4-5具备创造性。
以上事实,有本案二审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专利的优先权日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1年7月1日)之后、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前,本案适用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否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二)附件3鉴定意见是否应被采纳;(三)本专利权利要求1-5是否具备创造性。
(一)关于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否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日本某某*上诉主张,将权利要求3中的部分技术特征“上述头部的沿着上述轴线的长度为5mm以下”补入权利要求1中,不属于修改超范围。从本专利说明书递进的撰写方式可知,“头部长度为5mm以下”是权利要求1解决技术问题的手段之一,并非必须以绝缘体小径化为前提;说明书第[0047][008...(本文书还有4134字未显示)